支付令的费用可以要求由被申请人支付吗?
我申请了支付令,现在涉及费用问题,不太清楚这费用能不能在申请里写明由被申请人来支付。我担心如果不明确的话,最后这费用就得我自己承担了,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能不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支付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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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支付令费用是可以要求由被申请人来支付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它是一种简便、快捷的督促程序,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关于费用承担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当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支付令的费用就如同其他诉讼费用一样,通常是由败诉方,也就是被申请人来承担。 不过,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就需要自行承担支付令的费用了。但如果最终经过诉讼程序,债权人胜诉,那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本支付令的费用,依然可能会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在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人是可以在申请中写明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费用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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