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少发了低保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我家一直享受低保政策,但最近发现民政办发的低保金比应发的少了。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民政办少发低保金的情况,我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流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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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这个案例中,民政办少发低保金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而民政办发放低保金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体现,少发低保金的行为如果侵害到了您获取足额低保金的合法权益,您是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 另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低保金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所以当您遇到民政办少发低保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依据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您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能够证明您家庭享受低保资格的文件、以往正常发放低保金的记录以及近期少发低保金的情况说明等。然后向民政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他们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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