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再审程序,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监督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没有经过再审程序能否向检察院提出监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再审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第二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而对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是,如果存在特定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不受上述两年期限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随意绕过正常的再审程序而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不经再审程序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所以,没有经过再审程序,原则上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监督,但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除外。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