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合同还想拿哺乳期工资行得通吗?
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因为一些原因想和公司解除合同,但又希望能拿到哺乳期的工资。不知道这样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问问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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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要求解除合同后还拿哺乳期的工资通常是行不通的。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解除合同的类型和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会根据协商结果来处理工资、经济补偿等事宜。 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有特别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就不同了。 当女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是哺乳期剩余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再支付哺乳期未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 举个例子,小李是一名哺乳期女职工,她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与小李办理离职手续时,按照她实际工作的天数结算了工资,而没有支付她哺乳期剩余几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后,是不能拿到哺乳期的工资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自愿支付,法律也并不禁止。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女职工不能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哺乳期未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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