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在探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借款合同是否适用不安抗辩权呢?借款合同通常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它属于双务合同,金融机构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时还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上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金融机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放借款。例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发现借款人因重大投资失败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到期无法还款的可能,此时金融机构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后续借款的发放。 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属于实践性合同。在款项交付前,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双务合同中履行顺序的问题,所以一般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如果借款合同已经成立,贷款人先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还款义务能力的情形,理论上也是可以参照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止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 不过,在实际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首先,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总之,借款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