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如果真的破产可以撤销失信名单吗?
我被列入失信名单了,但我确实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真的破产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撤销我的失信名单呢?我现在很多事都受限,特别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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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失信人真的破产是否可以撤销失信名单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失信名单以及破产的相关概念。 失信名单,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简单来说,就是有能力还钱却不还的人会被列入这个名单。而破产则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对于失信人真的破产的情况,如果进入了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那么就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五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也就是可以撤销其失信名单。不过,整个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破产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多个环节,需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并且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 综上所述,失信人真的破产且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时,是可以撤销失信名单的。但具体操作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流程,并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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