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企业能否被申请执行?


在探讨破产中的企业能否被申请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而申请执行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继续允许个别债权人进行执行程序,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破坏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清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能再对其申请执行,而是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和财产分配,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