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管理人入场后是否还能撤销?
我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管理人已经入场开展工作了。但最近我们发现这个管理人有些工作处理得不太妥当,我想了解下,在管理人已经入场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撤销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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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清算管理人入场后是有可能被撤销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一系列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其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正、公平、高效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会议发现管理人存在问题,是有权利申请更换的。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这说明管理人不能随意自行退出,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如果在实际情况中,管理人出现了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比如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操作,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像工作效率极低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等,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管理人并更换合适的人选。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就会裁定更换管理人。总之,虽然破产清算管理人已经入场,但如果存在法定情形,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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