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局的人结婚后能离婚吗?


从法律层面来说,保密局的人结婚后是可以离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如果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和其配偶都自愿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他们可以按照正常的协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首先,双方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明确各项事宜。然后,一起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过,由于保密局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人员可能需要遵循单位内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比如,在离婚过程中可能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因离婚纠纷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单位可能会对离婚事宜进行一定的审查,确保不会对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离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