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后可以不起诉吗?


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是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的。下面来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书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制度下表明自己认罪认罚态度的书面文件。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这些情形,即便签了认罪认罚书,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书,就表明其有悔罪表现,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便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书,但如果证据达不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也不能起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签了认罪认罚书并不必然导致不起诉。检察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