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下来之后还能释放吗?


逮捕证下来之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是有可能释放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逮捕。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不过,即便逮捕证已经下发,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可能被释放: 一是发现逮捕存在错误。如果司法机关在后续的侦查、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比如证据不充分,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是经过侦查,案件事实查清,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就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会被释放。 三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外,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从被逮捕状态变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状态,实际上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逮捕证下来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一直羁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被释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