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方打电话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一些纠纷中,感觉电话录音能说明情况,但不确定其能不能当作证据。比如和别人有经济往来产生矛盾了,当时打电话有录音,想知道这个录音能不能在解决问题时当作有效的证据来用,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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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电话录音并非绝对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我国法律中,证据有多种形式,而合法取得的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过,要让通话录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录音的取得途径要合法。如果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非法手段录制,比如在他人私密场所安装窃听器录音,这种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像在未经对方同意,在对方家里偷偷安装设备录音,就不合法。 其次,录音内容要与案件有关联,能反映案件事实。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录音内容涉及合同的关键条款、双方的约定等,才可能被采纳。 再者,当事人要能提供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并且录音内容具有完整性,不存在剪辑的情况。例如,不能把录音关键片段剪辑在一起,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这种经过剪辑的录音通常不具有证据效力。 另外,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威胁和胁迫。要是通过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得的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总之,双方打电话录音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原始载体:首次保存录音等证据内容的设备或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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