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聊天记录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类型?

我跟别人有些纠纷,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聊天记录可能是关键。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聊天记录到底算哪种法定证据类型,想弄清楚这个,好判断它在我这个事情里的证明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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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要判断聊天记录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类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证据类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单来说,电子数据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聊天记录是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流内容,它通常存储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 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电子数据有其独特性。例如书证一般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它通常是以纸质等有形载体存在。而聊天记录是以电子信号等无形的方式存在于电子设备中。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声音、图像等内容,虽然也是电子形式呈现,但聊天记录更侧重于文字交流内容。所以,从法律规定和特征来看,聊天记录被归类为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要确保聊天记录未被篡改,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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