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我跟别人有一些纠纷,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我手里有和对方的短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能作为证据帮我维权。但我不知道短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它的证明力又如何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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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像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包含在内。这些信息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所以短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具有合法地位的证据形式。
不过,要让短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它要具有真实性,也就是短信记录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其次,要有关联性,即短信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起到证明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合法性,收集短信记录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将短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通常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等存储短信的设备,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最好能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可以增强短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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