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核算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有个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不知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不能像小微企业那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因为如果能享受优惠,能省不少钱呢,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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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分公司的相关概念。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而分公司,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也就是说,分公司通常要和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分公司可能是独立核算,但独立核算并不等同于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去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即使独立核算,也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情况要结合总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那么整个汇总纳税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优惠;若总公司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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