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执照能与总公司共用吗?
我开了一家总公司,现在想再开个分公司。我就琢磨着,分公司能不能和总公司共用一个营业执照呢?这样既省事又方便。要是不能共用,具体的规定是咋样的呀?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解决我的这个困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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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营业执照不能与总公司共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它们是不同的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这就表明分公司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登记事项,不能简单地共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共用营业执照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每个经营主体都有其特定的经营情况和法律责任。如果共用执照,在发生法律纠纷、税务问题等情况时,很难明确责任主体,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监管。另一方面,共用执照也违反了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因此,分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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