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

我在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上班,工作时受了伤。我想申请工伤认定,但不知道分公司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大家,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可不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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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工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分公司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分公司和工伤认定主体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而工伤认定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被认定对员工的工伤负责的一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分公司而言,如果分公司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那么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就能够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在员工发生工伤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那么受总公司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工伤认定方面,一般是以总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因为从法律责任承担角度看,总公司才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所以,分公司是否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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