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我跟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但我觉得损失比违约金多。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再要求对方赔偿我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能不能一起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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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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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方违约让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违约方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而事先约定好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的性质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其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允许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使其与实际损失相当。这其实是在变相地实现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并用,但本质上还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若甲违约需向乙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8万元的损失。此时,乙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使违约金数额达到8万元,以弥补自己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但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以通过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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