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中能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吗?
我涉及一个公安行政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我发现警察称呼我为犯罪嫌疑人。我觉得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不应该这么称呼。我想了解在公安行政案件里,到底能不能把当事人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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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行政案件中,通常是不能将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案件中,被侦查机关怀疑有犯罪行为,但尚未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这一称呼是和刑事犯罪紧密相连的,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定称谓。 而公安行政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处理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与犯罪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在行政案件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一般被称为“违法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违法嫌疑人”这一称谓来指代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员。这体现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处理对象称谓上的严格区分。 如果在公安行政案件中使用“犯罪嫌疑人”来称呼当事人,不仅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精神压力和名誉影响。因为“犯罪嫌疑人”这个称呼容易让外界误解当事人涉嫌严重的犯罪行为。 所以,在公安行政案件里,应当使用符合行政案件性质的称谓,即“违法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而不能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一专属于刑事案件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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