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能否重复申请执行?
我之前申请过一个案件的执行,但当时由于一些原因没有执行到位。现在我想再次申请执行这个案件,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也不清楚具体的规定和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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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能否重复申请执行案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重复申请执行”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同一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债权人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没有完全实现权利后,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并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例如,甲起诉乙偿还借款,法院判决乙还款,甲申请执行后,因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来甲发现乙购买了新车,这时甲就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那么就不能再重复申请执行了。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已经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因执行完毕而消灭。比如,丙依据法院判决拿到了丁支付的货款,执行程序结束,丙就不能再次以该判决为依据申请执行丁。 另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终结执行裁定的情形,否则也不能重复申请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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