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是否能够减除现金折扣额?
我在和客户的交易中使用了现金折扣的方式。现在面临税务申报和财务核算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计算销售额时,现金折扣额能不能从总销售额里减除。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减除现金折扣额?
展开


现金折扣,简单来说,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比如,企业规定“2/10,1/20,n/30”,意思就是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能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没有折扣。 在税务和财务处理方面,对于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减除现金折扣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销售商品时不能直接减除现金折扣额来确定收入。比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总价100万元,给予客户2%的现金折扣,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实际收到98万元。但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时,要按照100万元来计算,2万元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现金折扣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并非销售价格的折扣。所以,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通常也是按未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来计算。 综上所述,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减除现金折扣额来计算销售额。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现金折扣的税务和财务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