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以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


签署离婚协议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例如,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以威胁的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协议,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就有权请求变更。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出现了一些重大的情况变化,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患了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或者抚养方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情形,仅仅是因为一方事后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利,想要变更离婚协议,一般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在签订时双方都应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并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所以应该遵守协议的约定。 总之,签署离婚协议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情形。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尝试变更的;但如果只是随意反悔,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