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可以更换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吗?
我有个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但是执行起来遇到了些麻烦,感觉现在这个执行法院不太方便,想问问能不能更换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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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判决书本身一般是不能更换的。判决书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生效,其内容就已经确定,代表了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 不过,在执行阶段,是存在可以更换执行法院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这里所说的更换执行法院,实际上是更换执行主体,而不是更换判决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执行法院消极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执行法院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行,申请执行人就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来寻求更换执行法院。 申请更换执行法院时,申请执行人需要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执行法院存在的问题以及申请更换的理由。上一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上一级法院认为申请合理,就可能会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该案件,但判决书的内容并不会因此改变,新的执行法院仍然需要按照原判决书的内容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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