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如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我有个亲属在看守所,听说他身体不太好,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我不太清楚具体流程,想知道看守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怎样一个过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要走哪些程序,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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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看守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首先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会对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行调查,比如是否存在严重疾病等情况,可能会安排相关的医疗检查。如果符合条件,看守所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审批通过后,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会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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