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结婚后,能否执行其配偶的财产?
我是申请执行人,现在发现被执行人结婚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申请执行他配偶的财产来偿还我的债务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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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结婚后能否执行其配偶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工作挣的钱、共同购买的房产等。而个人财产则是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特定方式获得且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份额的。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等情况,就属于共同债务。法院可以在保障配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财产进行执行。 然而,如果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的。但是,如果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份额。例如,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不过,执行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比如要给配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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