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进入执行程序了,债务人一直不还钱。我在想能不能把他配偶也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们一起还钱。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操作,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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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执行程序和被执行人的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条款。这是因为在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果要确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需要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来进行判断。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所以,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简单地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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