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是先办事还是先委托?
我现在有个事情想找人全权委托办理,但是不太清楚流程。是应该先让对方去办事,还是先和对方确定委托关系呢?我担心先办事的话没有保障,先委托又怕流程太麻烦,想了解一下正确的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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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来看,全权委托肯定是要先委托再办事。所谓全权委托,通俗来讲就是委托人把某件事情的所有处理权都交给受托人,让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去完成相关事务。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表明,委托关系的确立是开展委托事务的前提。也就是说,双方需要先就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并形成委托合同,这样受托人才能获得合法的授权去处理事务。 如果没有先进行委托,受托人就去办事,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受托人没有合法的授权,其行为可能不被认可,委托人也可能不承担相应后果;另一方面,对于受托人来说,没有委托合同的约束和保障,其付出的劳动和费用也可能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而且,先确定委托关系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再由受托人去办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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