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牌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道路施工中,安全警示标牌的设置至关重要,它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的重要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对其作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此外,《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B 18833 - 2012)等相关国家标准,对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牌的具体规格、形状、颜色、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警告标志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这些标准是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的重要参考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其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施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