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是哪个?
我想了解下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我有个亲戚被判刑了,听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可不知道该找哪个机关申请。所以想问问,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到底是哪个,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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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不同阶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人民法院就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当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存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比如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出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监狱会进行审核,然后向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由该机关批准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则由看守所向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由其批准。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会被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同时,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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