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关于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要分不同阶段来看: 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比如说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收到相关申请且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在判决时直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并且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还要把这个决定书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在交付执行后:如果罪犯是在监狱服刑,那么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会对罪犯的情况进行审查,比如罪犯是否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审查同意后,向上级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就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要是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看守所对罪犯情况进行审查判断符合条件后,向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申请批准。 此外,对于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并且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都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机关接到意见后要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相关概念: 监外执行:就是刚才说的,罪犯本应在监狱等场所服刑,因特殊情况暂时不在这些场所服刑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式。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