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能否更改房产?
我和前夫之前签了离婚协议书,里面对房产分配有约定,现在这个协议书已经生效了。但我现在觉得房产分配不太合理,想更改一下,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更改,我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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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更改房产相关内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离婚协议书的性质。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一旦离婚协议书生效,它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就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的。这其实就是双方对原来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关于房产分配的补充协议,明确新的房产分配方案,然后双方签字确认,这样新的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然而,如果一方想要更改,但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就不能随意更改。不过,要是存在法定的情形,比如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变更房产分配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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