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是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下面从法律依据、原因及实践中的考量因素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指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状态而改变,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其次,从原因上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双方分居后,实际上夫妻各自控制、管理部分财产,生活状态相对独立。如果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的抚养费用,而另一方对孩子不管不顾、不支付抚养费,这显然对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公平,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赋予孩子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能够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孩子的实际需要,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存在差异,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确定抚养费数额,以确保抚养费能够满足孩子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有权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符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