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抚养费可以要求子女返还吗

最近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对抚养费这方面有些疑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如果之前给了子女抚养费,之后有没有可能要求子女返还呢?主要是想搞清楚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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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父母不能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 首先要明白抚养义务这个概念。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父母需要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等各方面的必要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抚养子女是父母持续的责任。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进一步表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 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所以通常不能要求子女返还。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收养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相关概念: 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保护等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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