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少吗?
我和前妻离婚时约定了我要给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最近我失业了,经济上实在有些困难,感觉很难再按照原来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了。我就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减少子女抚养费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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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子女抚养费是可以减少的。 首先,抚养费的减少可以由双方协议解决。只要父母双方就减少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按照新的约定来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双方对于抚养费问题的协商决定。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体谅对方经济困难,同意降低抚养费数额,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主张减少抚养费的一方需要举证存在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像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可以减少抚养费。例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得了重病,无法工作,没有收入了,而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多承担一些抚养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适当减少抚养费。 此外,抚养费数额原本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要是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无力维持原来的支付水平,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减少抚养费。不过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理和判断,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毕竟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足够的经济支持。 总之,民法典规定了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少,但无论是协议还是法定情形减少,都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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