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能否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父母的婚姻无效?
我父母中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现在还失踪了。我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儿女,能不能去申请他们的婚姻无效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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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儿女是否可以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其婚姻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精神病并不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民法典》实施后,这一规定已被删除。现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若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且婚前未如实告知,有权申请的主体是另一方配偶,而非儿女。 另外,关于失踪的情况,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儿女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但这与申请婚姻无效并无直接关联。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即便父母一方被宣告失踪,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未出现时,儿女也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其婚姻无效。综上所述,儿女通常不可以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父母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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