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否可以立口头遗嘱?
我想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口头的方式立遗嘱,把财产分给家人,但不知道这种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是怎么规定的,也担心后续会有纠纷,所以想了解公民到底可不可以立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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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口头遗嘱的概念。口头遗嘱就是公民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等身后事务的一种遗嘱形式。它与我们常见的书面遗嘱不同,没有具体的文字载体,完全依靠口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 不过,立口头遗嘱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为口头遗嘱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相比书面遗嘱等其他形式,可靠性相对较低。 总之,公民在符合法定的危急情况,并有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以其他更可靠的形式重新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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