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后能否进行民事诉讼?
我之前遭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现在罪犯已经被刑事判决了。但我的损失还没得到完全弥补,我想知道在这种刑事判决之后,我还能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我的损失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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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当刑事判决结束后,被害人如果还有部分损失未得到弥补,是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主张自己权益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的关系,这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提到,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刑事判决中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已经进行了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被害人的损失还是没有得到全部弥补,那么被害人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继续追讨剩余的损失。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和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证据的充分性,被害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另外,诉讼时效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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