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想自愿解除合同,但不清楚能不能要求公司给经济赔偿。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能要到赔偿,赔偿又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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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要求经济赔偿的。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某些特定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例如,合同约定了工作环境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但用人单位未提供。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比如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或者少发工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例如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确定需支付经济补偿,其计算标准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如果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是劳动者自身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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