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完毕结案后出现后遗症手术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之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结案了。但现在发现有后遗症需要做手术,不知道还能不能再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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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完毕结案后出现后遗症手术,是有可能要求对方继续赔偿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侵权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全面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加害人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应当对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后遗症是由该交通事故直接引发的,那么就属于事故造成的损害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并没有限定赔偿必须在某个特定时间内完成,只要后续的治疗费用等损失是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可以主张赔偿。 不过,受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后遗症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联系,一般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司法鉴定等方式来完成。例如,医院出具的证明明确指出后遗症是由之前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或者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后遗症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 此外,如果之前的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赔偿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可能会对后续的索赔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协议时对后遗症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协议显失公平,那么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协议,进而主张后续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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