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我和别人签了施工合同,后来发现合同无效了。现在工程已经完成,对方也在用了,可工程款还没给全。我想知道,在这种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对方主张工程款的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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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依据。首先,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通常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未进行合法的招投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对于欠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也可以主张利息。这是因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占用了承包人的资金,给承包人造成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所以承包人有权主张利息。 不过,在主张工程款利息时,承包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工程已经交付、验收合格以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等事实。例如,提供工程验收报告、交付凭证、结算单等。如果双方对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法院一般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无效时,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是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但具体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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