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简单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身就具有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功能,同时考虑到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避免刑事诉讼过于复杂等因素。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获得精神方面的补偿。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符合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时,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侵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严重的精神障碍,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综上所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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