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除了赔偿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费吗?
我买了套房子,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已经过了很久,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我因为这件事精神上很焦虑,生活也受到了影响。我想知道在这种延期交付的情况下,除了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我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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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期交付的情形下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费,需要从不同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像延期交付这种情况,如果只是单纯的合同履行延迟,没有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通常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表明,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违约行为同时损害了人格权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以房屋延期交付为例,如果只是房屋没有按时交付,没有其他额外的损害人格权的情况,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因为延期交付导致购房者出现严重的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就有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非常谨慎地审查证据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总之,在延期交付的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难度,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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