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法院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首先是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会驳回起诉。比如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但实际上借款合同是李四和王五签订的,张三与该借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就会驳回张三的起诉。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件。 其次是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如果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也无法开展后续的审理工作,就会驳回起诉。例如,甲只知道有人欠自己钱,但不知道具体是谁,只描述了一个大概的外貌特征,这种情况就属于没有明确被告。 再者是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明确自己希望法院支持什么样的请求,以及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要是请求模糊不清,或者没有事实和理由支撑,法院会驳回起诉。例如,乙起诉丙,但只是说丙对自己不好,却没有说明具体做了什么事,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诉求,像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等,法院就不会受理,若已经受理则会驳回起诉。 另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些纠纷可能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比如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或者虽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一起土地征收纠纷,本应先由政府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是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等条件,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