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裁定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我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但是心里没底,担心会遇到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裁定不予受理一般有哪些情形呢?了解这些情况,我也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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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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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审理的裁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裁定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如果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这里的“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与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甲起诉乙归还欠款,但实际上甲和乙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甲就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没有明确的被告也会导致裁定不予受理。“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要明确具体。如果原告只知道被告叫什么名字,但不知道其具体住址等关键信息,法院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就可能不予受理。这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 再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不行。诉讼请求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比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事实和理由则是支持诉讼请求的依据。如果原告只是说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没有说明具体侵犯了什么权益、是如何侵犯的,法院就无法进行审理,会裁定不予受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另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也会裁定不予受理。有些纠纷可能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或者应该由其他专门机构解决,就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管辖是指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如果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原告坚持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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