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立案后是否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我之前去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法院也给立了案。但最近法院通知我说要裁定不予受理,我不太明白,既然都已经立案了,怎么还能裁定不予受理呢?想知道法院这么做合不合法,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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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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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法院立案后一般情况下是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才予以受理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立案后是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的。 立案其实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案件并将其登记在册的程序。而裁定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里虽然强调了对符合条件的要受理,但在实践中,立案时的审查可能只是形式审查,后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实质问题,法院依然有权作出裁定。 例如,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情况,即便已经立案,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如果法院在立案后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存在上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是可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如果对该裁定不服,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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