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责任里,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我想知道在违约责任的范畴内,我能不能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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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违约责任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概念。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侵权人主张的赔偿。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支持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传统观念认为,违约责任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比如,甲把乙打伤了,乙可以要求甲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属于侵权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情况有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中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要适用这一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违约行为必须损害了对方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次,这种损害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比如,旅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游客遭受了严重的惊吓、痛苦等精神折磨,就可能符合这种情况。此时,游客既可以追究旅游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在违约责任里,一般情况下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时,受损害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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