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强制被征收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能要求撤销吗?


在探讨胁迫强制被征收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胁迫”在法律上的含义。胁迫指的是一方通过威胁、逼迫等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某种行为。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让被征收入在恐惧、无奈的状态下签订协议,那么这种签订协议的行为就不是被征收入内心真正想做的,属于受到胁迫的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签订协议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如果被征收入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依据这条法律规定,被征收入是有权利请求撤销该协议的。 不过,要实现协议的撤销也并非易事。被征收入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受到了胁迫才签订的协议。这些证据可以是现场的录音、录像,证明征收方使用了威胁性的语言或者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证人证言,比如当时在场的其他人看到征收方胁迫的过程;还可以是一些其他能够证明胁迫事实存在的材料。只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信被征收入确实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才有可能支持被征收入撤销协议的请求。 此外,被征收入请求撤销协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被征收入如果发现自己是被胁迫签订的协议,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协议的请求。 综上所述,胁迫强制被征收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入是可以要求撤销的,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合法的途径,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实现这一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