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没能力出资是否可以注销公司?


在探讨股东没能力出资是否可以注销公司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没能力出资并不直接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 然而,股东没能力出资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从而间接导致公司注销。如果因为股东没能力出资,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继续正常运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是有可能解散公司并进行注销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公司注销前,没能力出资的股东仍需要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缴责任。 总的来说,股东没能力出资本身不是公司注销的直接原因,但可能会因为影响公司经营,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决议等程序来实现公司的注销,同时股东要对未出资部分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