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可以让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探讨公司破产时能否让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公司破产”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告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表明,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是有明确规定和保障顺序的。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当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而不是以员工自愿解除为必要条件。 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破产时让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如果员工是在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是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诱导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来逃避自身责任。 如果公司以破产为由让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说明具体的破产情况和依据,查看法院关于公司破产的相关文书。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破产证明,员工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已经在受误导的情况下签署了解除协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总之,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让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