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能否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平时工作表现还可以。但最近公司突然说我形象欠佳,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很不合理,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在法律上公司能不能以“形象欠佳”这种理由来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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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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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是否可以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形。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定解除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分别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明显,“形象欠佳”并不在这六种法定情形之内。也就是说,单纯以“形象欠佳”为由,并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规定“形象欠佳”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这需要看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制定程序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二是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向劳动者公示,那么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形象欠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此外,“形象欠佳”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很难有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不同的人对于“形象”的理解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凭借主观判断就认定劳动者“形象欠佳”并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可以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这样做,劳动者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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